赤峰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
赤峰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《赤峰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》的通知
赤政發[1999]068號
各旗縣區人民政府,市政府各部門:
《赤峰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》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,現印發給你們,請認真貫徹執行。
赤峰市人民政府
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
赤峰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集中供熱管理,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,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,結合本市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內集中供熱的規劃、建設和管理。
第三條 城市集中供熱應堅持統一規劃、重點建設、集中管理的原則;堅持政府調控、社會扶持、自我發展的原則;堅持熱是商品、公平交易、交費供熱的原則。
第四條 城市集中供熱建設資金采用國家投資、地方自籌、受益單位集資以及利用外資和銀行貸款等多渠道籌措。
第五條 市政府成立城市集中供熱領導小組,下設城市供熱管理辦公室;辦公室設在市建設局,履行下列職責:
(一)保證相關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和政策貫徹執行;
(二)負責城市集中供熱整體調度,監督檢查供用熱情況,對供用熱中出現的重要問題進行協調處理;
(三)按照城市總體規劃,組織編制供熱發展規劃,制定城市年度供熱計劃;
(四)組織供熱企業參與建設工程的供熱系統初步設計審查、施工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;
(五)配合物價等有關部門核定熱價,并監督熱價執行和熱費收繳。
第二章規劃、建設與設施管理
第六條 城市供熱管理辦公室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,組織編制城市集中供熱專項規劃,經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協調,按規定程序審批后實施。
(一)編制城市集中供熱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,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考慮城市集中供熱規劃。
(二)新建、擴建、改建的集中供熱工程必須符合城市集中供熱規劃。
(三)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不得新建采暖鍋爐。
第七條 城市集中供熱室外管網工程的設計、施工,應當由有資質的專業設計、施工單位承擔,并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。
第八條 新建城市集中供熱室內供熱設施,城市供熱管理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對工程設計審核后方可施工;城市供熱管理辦公室協調組織供熱企業參加供熱設施的施工監督、檢查和專項驗收,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,不準投入使用。
第九條 城市集中供熱管網產權、維修和管理責任,按下列規定劃分:
(一)熱源企業廠區內的供熱設備和管線,由熱源企業負責維修和管理;
(二)熱源企業廠區外(以圍墻為界)的供熱管網包括主干線、支干線(由主線至熱力站)由供熱企業投資建設,并負責維修和管理;
(三)熱網支線(熱力站至用戶引入口)和室內供熱設施共用部分,由供熱企業負責維修和管理,維修材料費由用戶承擔;新建熱網支線,仍由開發商或建設單位投資,供熱企業負責施工,有償維修管理;
(四)室內供熱設施由房屋產權人維修和管理。
第十條 供熱管網及附屬設施外緣1.5米內,不準有下列行為:
(一)建造建筑物或構筑物;
(二)挖坑、掘土、打樁;
(三)爆破作業;
(四)堆放垃圾、雜物,排放污廢水;
(五)植樹,埋設線桿;
(六)其它影響供熱管網設施安全的行為。
第十一條 禁止損壞或擅自改拆、移動供熱管網、標志、井蓋、閥門、儀表等設施,確需改拆、移動的,應當征得供熱企業同意,并辦理相關手續。
第十二條 城市集中供熱管網及附屬設施發生故障需要搶修時,可先施工,后補辦手續,有關部門應當支持、配合,保證搶修及時進行。
第十三條 規劃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時,對影響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安全的,應當征得供熱企業同意。
建設項目在施工時影響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安全的,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與供熱企業商定保護措施,并由供熱企業監督實施。
第三章 供用熱管理
第十四條 熱源企業、供熱企業應按城市供熱管理辦公室制定的年度計劃,組織生產、經營,確保供熱的正常運行;在居民住宅用熱和工業生產用熱發生矛盾時,應優先考慮居民住宅用熱。
第十五條 熱源企業與供熱企業應當簽訂書面供用熱合同,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。
熱源企業和供熱企業應當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日期供熱、停熱;因供熱設施發生故障停熱時,應當及時通知用戶并立即組織搶修,盡快恢復供熱,同時報城市供熱管理辦公室。
第十六條 用戶應當與供熱企業簽訂供用熱合同。
新用戶或擴大用熱面積的用戶,應當向供熱企業提交有關用熱面積、層高、建筑位置圖、平面圖、采暖系統圖等資料及用熱申請書,經審查具備供熱條件,履行審批手續,簽訂合同后,方可供熱。拒不簽訂合同,供熱企業不予供熱。
簽訂合同采用書面形式,合同內容包括供熱期間、用熱面積、室內溫度標準、熱價標準、熱費結算方式、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等。
供熱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供熱,逐步推廣先進的供熱計量措施和控制措施;技術監督部門定期對供熱效果進行監測,向社會公布。
第十七條 合同的簽訂與變更。
(一)新開發的樓房由開發商或建設單位與供熱企業簽訂總供用熱合同,待房屋售出時,由用戶與供熱企業簽訂分戶供用熱合同;
(二)租住公有房屋的,由用戶與供熱企業簽訂供用熱合同;
(三)非公有房屋租賃的,由出租人與供熱企業簽訂供用熱合同;
(四)房屋產權變更、用戶變更的(包括買賣、贈與、繼承等),應同時變更供用熱合同,不變更的,房產交易部門或公證部門將不予辦理產權過戶等相關手續,供熱企業不予供熱;
對已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,但未變更供用熱合同的,應補辦合同變更手續,并結清尾欠熱費,否則不予供熱;
(五)用戶減少用熱面積或停止用熱,應當向供熱企業提出申請,經供熱企業核實后,變更或終止供用熱合同。未辦理手續的,仍按原用熱面積收取熱費;
(六)用戶因拆遷停止用熱的,應及時到供熱企業辦理相關手續,結清熱費,終止供用熱合同,否則新建建筑物不予供熱。
第十八條 用戶不準有下列行為:
(一)擅自改變室內管網位置,改變熱用途;
(二)擅自接通管網或散熱器,擴大用熱面積;
(三)擅自在供熱設備上安裝啟閉控制或放水裝置;
(四)跑、冒、滴、漏等浪費用熱;
(五)放棄維修管理,造成用熱系統故障;
(六)其它有損供熱效果的行為。
第四章 收費管理
第十九條 城市集中供熱熱費,由供熱企業向用戶直接收取,用戶應當自覺交納。未經供熱企業同意,其它任何單位不得代收。
第二十條 集中供熱收費標準按物價部門審批的價格執行。如遇政策性調整,執行調整后的價格。
集中供熱收費按建筑面積計算,建筑層高在3.3米以下(含3.3米)的,按標準計收;層高3.3米以上,4米以下(含4米)的,加收0.3倍;層高4米以上,5米以下(含5米)的,加收0.5倍;層高5米以上的,加收1倍。
第二十一條 熱費收繳以一棟樓為一個控制單位,逐步實現單元控制。
每棟樓的尾欠熱費交納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,給予供熱:
(一)交足所有尾欠熱費總額的80%以上;
(二)每個用戶交足尾欠熱費的80%以上;
(三)80%以上的用戶交清全部尾欠熱費。
第二十二條 新采暖期熱費收繳實行供熱期間按月收取的辦法,由用戶在每月10日前,結清當月熱費。對拒不交納熱費的,供熱企業提前15天書面通知或公告,予以停止供熱,一切后果由用戶自行承擔。
第二十三條 職工公補熱費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供熱期內隨工資按月發給本人,供熱企業向職工個人直接收取全部熱費。
由財政部門負擔的行政機關、社會團體、事業單位的公用熱費,由供熱企業、用熱單位、財政部門共同核準后,財政部門直接劃撥給供熱企業。財政部門不負擔的行政機關、社會團體、事業單位的公用熱費,由用熱單位向供熱企業直接交納。
企業和其他非財政撥款單位的公用熱費,按財務年度在供熱期間向供熱企業分兩次交清。
第二十四條 新開發的商品房,在尚未售出期間的熱費由開發商承擔。開發商向供熱企業一次性預交2年熱費,待房屋售出后,按實際發生額多退少補工程竣工驗收前的施工用熱熱費,自供熱之日起至驗收合格之日止,按供熱價格的三倍由建設單位向供熱企業交納。
第五章 違章責任
第二十五條 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行為這一者,由城市供熱管理辦公室責令其停止違章行為,限期拆除或恢復原狀;逾期不執行的,由城市供熱管理辦公室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。因違章行為造成損失的,由責任人向供熱企業賠償。
第二十六條 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之一者,由城市供熱管理辦公室責令其停止違章行為,恢復原狀、限期拆除或改正;造成損失的,賠償損失;否則供熱企業有權停止供熱。
擅自接通供熱管網的,補交自接通當年供熱之日起至拆除之日止的三倍熱費,對無法查清接通日期的,按其所接管網啟用時間起算。
第二十七條 供熱企業無故不按供熱時間供熱或中斷供熱的,由城市供熱管理辦公室責令其恢復供熱;供熱參數和用戶室內溫度達不到合同規定標準的,限期調整。
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,不按時交納熱費的,按欠費額日加收3‰的滯納金。經多次催繳無效者,供熱企業根據情節可暫緩供熱、限熱或停止供熱,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用戶承擔。
第二十九條 妨礙檢查供熱設施,無理取鬧,威脅、毆打工作人員或破壞供熱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,由公安機關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》予以處罰。
第三十條 城市供熱管理辦公室的工作人員有失職、徇私舞弊等行為的,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;造成損失的,應當負責賠償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并制定實施細則。
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市人民政府1996年10月16日發布的《赤峰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》(赤政發[1996]228號)和1996年12月3日發布的《赤峰市城市集中供熱收費管理辦法》(赤政發[1996]262號)同時廢止。